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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翻译学院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编辑:dzbgs 发布:2023-06-19 点击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建立完善的权益救济渠道,使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申诉人、被申诉人

(一)申诉人是学院在职的全体教职员工;

(二)被申诉人主要是学院及其所设的行政机构。

第二条  申诉范围

凡我院教师合法权益受到院内有关人员或机构侵犯,可以提出院内申诉。

(一)受聘工作,依法享有的劳动权;

(二)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科研,参加业务进修,接受教育的权利;

(三)参与院内管理的民主监督权,对学院重大决策事项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

(四)教师依法享有的申诉权;

(五)人身、财产和知识产权;

(六)对学院及其所属行政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七)教师享有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三条  申诉的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设在工会办公室),负责申诉受理。

申诉委员会人员构成:

 任:王小惠

 员:刘   马向阳 李雪莹 刘美丽

(一)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二年,由党委书记提名,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确定;

(二)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兼任,主任为会议召集人;

(三)委员会开会应有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开会;仲裁决议应有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不得委托代理;

(四)教师申诉案有调查或实地了解的必要时,经委员会决议,委派委员2人及以上成立“调查小组”实地调查。

   第四条  申诉程序

(一)申诉原则上要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确实不能书面申请的,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须填写本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事实、要求、理由、相关证据材料和提出申诉的时间;口头申请的,受理人应当场详细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二)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申请后,审核认为符合申诉条件同意受理的,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审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诉教职工就申诉案件要向上级行政部门提起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时,应即时告知委员会。委员会得知后,应立即中止对该案件的申诉评议,待诉讼终结后再行处理;

(四)教职工在自动撤诉或者接到委员会的正式处理决定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

第五条  回避原则

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六条  申诉的处理

(一)申诉委员会受理教师申诉后,应组织二人以上的工作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取证后并作好笔录。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申诉案件,申诉委员会应当召集当事人双方公开进行申辩与对质(除涉及个人隐私外),须作笔录,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二)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30天内,做出处理决定;

(三)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2.被申诉人违反法律法规,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3.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通过学院行政办公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

4.被申诉人的行为对申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四)申诉委员会做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由申诉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院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印章;

(五)申诉委员会在处理申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

(六)申诉处理决定(或调解书)应书面送达申诉当事人。

第七条 其他

(一)申诉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申诉时应附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书。逾期未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决定书即发生效力;

(二)要坚持院内申诉与沟通思想、说服教育、调解等形式相结合,在学院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需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三)被申诉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或者对依法提出申诉的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陷害的,由学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其责任并相应的处理;

(四)教职工对学院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院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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