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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翻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编辑:dzbgs 发布:2023-06-19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我院教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完善学院制度,促进依法治校,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促进学院的和谐、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32号令)和《陕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陕教规范 〔2015〕11号)等法律、规章,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院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院行政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董事会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引导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学院暂时无法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教代会有责任向广大教职工进行解释说明,做好教职工思想工作。

第一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职工代表以二级学院、处或教研室、科室、班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院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为主的原则。

第十条  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院的规章制度;

(二)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民办教育工作,关心学院的发展,工作认真负责,自觉完成本职及其他工作;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政策观念强,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四)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关心和维护教工的合法权益,能正确反映教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能做好群众思想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四条  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由党、政、工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党委负责人任组长,行政和工会负责人任副组长。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秘书组、宣传组、会务组、代表资格审查组等,开展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院教职工代表、院工会负责人和若干名党政领导等组成。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五年一届,定期召开。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请大会通过。

第十八条  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教代会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教代会与学院党政工

第二十条  学院党组织是教代会的领导机构。学院党组织应当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审定教代会筹备方案,协调教代会与学院行政的关系,指导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教代会要在学院党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开展工作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院行政是教代会的保障机构。学院行政应当尊重教代会的法律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保障教代会行使各项职权,并提供物质保障。应当将教代会工作纳入学院年度工作计划,教代会会议所需经费列入学院财务预算;对于教代会依法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和方案应当组织实施。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动员和组织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做好学院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院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于2015年8月27日修订,即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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