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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翻译学院学生申诉实施细则

编辑:dzbgs 发布:2023-06-20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院依法行使管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认为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及其它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处理学生申诉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捷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学院教育行政管理权的依法行使。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织

第四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本校学生校内申诉事宜。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其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

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党群办(纪检监察部门)、院办、学工部、教务处、团委、保卫处负责人各一人。

教师代表三人,学生代表三人。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教师代表任期二年,学生代表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辞职或者被免职的,由原单位重新选派。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主任由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担任。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是否受理学生申诉申请;

(二)召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

(三)确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主持人;

(四)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回避;

(五)在委员会意见不统一时,做出相关处理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委员会副主任代行上款所列职权。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学生申诉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依照本规定第十条提出申诉的,应当在收到学院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视为放弃申诉权利。但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明显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明显不合理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予以受理。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学号、所属院系和专业;

(二)申诉事项和理由;

(三)申诉要求;

(四)本人联系方式;

(五)申诉人本人亲笔签名;

(六)申诉日期。

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当附相关处理、处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可以同时提交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

学生申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出予以受理的建议,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通知书应当附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名单。

学生申诉申请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做出下列决定: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范围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期限的,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副主任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通知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二)申诉书内容欠缺的,应当责令申诉人限期补正;超过指定期限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学生申诉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是否被受理,逾期视为受理申请。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受理通知书和不受理通知书应当盖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申请处理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停止执行。

原处理、处分部门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决定停止执行。

第四章  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受理学生申诉的,应当召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对学生申诉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出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调取原处理或者处分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原处理或者处分部门应当同时提交对原处理、处分决定的书面说明和答复。

申请人可以查阅原处理、处分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证据和书面说明答复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且经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原处理或者处分部门和第三人的意见。调查和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书面陈述或者现场陈述和答辩的方式进行。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采用现场陈述和答辩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申请人认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该委员回避。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认为自己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记录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和勘验人员。

相关人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确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宣布案由;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对相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审查和评议;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进行表决。决议应当得到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如决议赞成与反对票数持平,决议应当按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意见作出;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宣布会议结束。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采用现场陈述和答辩方式审查学生申诉的,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宣布案由;

(二)作出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就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

(四)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持人主持下,申请人和作出原决定的经办人进行质证和辩论;

(五)申请人和作出原决定的经办人作最后陈述;

(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持人宣布申请人、作出原决定的经办人、证人等退场;

(七)按照本规定对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组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会议笔录还应有申请人、参加会议的原决定经办人、证人等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决议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原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无重大程序缺陷,应当决定维持;

(二)原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处理明显不当的,或者有重大程序缺陷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提出改变原决定的建议,提交学院或者学院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书的,上款所列期限自申请人提交补正申请书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依据;

(二)决定的理由;

(三)当事人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应当加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申诉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学生,是指在西安翻译学院注册的所有学生。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内、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2008年修订《西安翻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实施细则》(西译院字 【2008】82号)废止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授权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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