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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建设

西安翻译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2016-12-09 点击量:

为了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统一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入学时须持有《西安翻译学院入学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材料,于规定期限内,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政府证明,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归者,除因不可抗拒因素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立即取消其学籍,退回学生原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条 对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院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及时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有在籍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达到入学体检要求,经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并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生在规定日期内到学院财务处交纳学费后,由班主任(辅导员)统一收齐本班学生交费发票和学生证,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办理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各二级学院(部)应于注册截止后一周内,将已注册人数、迟到、未到人数(包括未到事由)及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未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任何教学活动。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 本科基本学制四年。不论实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时间长短,学生毕业时,学制均为四年。在院学习年限,可在三到六年内浮动。

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均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的首次考核成绩、学分及重考成绩等均记入成绩表,并归入档案。

第七条 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毕业论文(设计)资格和毕业答辩资格的取得由所属二级学院(部)和任课教师综合审定。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考试一律以百分制评定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考查均按四级分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及格以上成绩为合格。

第九条 课程结束时由学院安排的考试为首次考试,获得首次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未经学院批准不按时参加考试者,考试成绩记“零”分,记入不及格门次。课程考核不及格且未达学籍处理者,经注册登记,允许重考不及格课程。每门不及格课程重考次数不超过2次,其中重考第1次为补考,一般安排在该门课程考试后学期的第3周左右进行。第2次重考为毕业清考,安排在毕业论文(设计)学期。一经重考注册,应在规定时间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如有缺考,该课程成绩记“零”分并记一次重考次数。

第十条 考试时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如有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作弊行为,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按《西安翻译学院考试工作规范》、《西安翻译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及《西安翻译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好的学生,该课程可给予重考机会。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必须在考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部)审查,报教务处批准后生效。因事一般不允许缓考。

第十二条对于人才培养方案中尚未修读的课程,有一定基础或已达到其教学要求的学生,可按学院规定程序申请免修。

第十三条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免修:

(一)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专业概论课程、实验课和实践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修。

(二)外校转入我院学习的学生,严格按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不得以原来修过为由申请免修。

第十四条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免修相关课程:

(一)申请免修课程,并通过免修考试且成绩在80分以上获得免修资格的。

(二)凡延长修学年限学生(包括留降级学生)所有已学习过课程,且成绩达到70分以上者。

(三)延长修学年限学生(包括留降级学生)已学习过课程,且参加过该门课程补考,补考成绩在80分以上者。

第十五条 申请免修课程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免修下学期课程的学生,应当于本学期期末考试周的前2周,向所在二级学院(部)上交《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经所在院(部)审查后,由所在院(部)负责填写《免修学生报表》报教务处批准。经教务处批准同意免修的学生名单,由教务处以《课程免修通知单》的书面形式下发学生所在院(部)及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

(二)申请免修的学生,应当办理免修考试注册登记并参加免修考试。考试通过者获得免修资格,并按实际分数记载成绩,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试未通过者不能免修,并减少一次该课程的重考次数。

(三)每个学生每学期申请免修不得超过两门课程。

(四)延长修学年限学生(包括留降级学生)所有已学习且符合免修条件的课程,学生应当在开学后第1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部)上交该学期相关课程的《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各院(部)根据教务处下发的学籍处理文件和留降级学生成绩情况进行审查,并负责填写《免修学生报表》报教务处批准。经教务处批准同意方可免修。

(五)延长修学年限学生(包括留降级学生)免修课程的成绩以原来考试成绩记载。

(六)延长修学年限学生(包括留降级学生)每学期免修课程不受门数限制。

第十六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以旷课论,情况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处理办法按照《西安翻译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不交卷者,视为旷考,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该门课程必须按规定重考。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持考试证件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考试,并遵守考试纪律。

第十八条 体育课的成绩评定按教育部、省教育厅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按教育部、省教育厅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院完成就读专业的学业。特殊情况下,如学生确有专长,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学、转专业的,可提出转学、转专业申请。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转学、转专业:

(一)学生患有疾病或确有特殊困难,经学院指定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本院或本专业学习,但尚能坚持在其它学院或其它专业学习者;

(二)留级或复学后原专业被撤销或无招生;

(三)学生确有专长,转学或转专业后更能发挥特长者;

(四)参加国家和省级竞赛并获得一等奖以上者;

(五)学习成绩优秀者(学年成绩排名在本专业相应年级前5%的本科学生);

(六)学院根据市场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七)学院根据各专业实际情况,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八)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或非本人原因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它专业学习者.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由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部)审核批准,拟转入二级学院(部)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二)学生转专业后须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完成后续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教育教学环节,方可毕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年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院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六)因违纪受到学院处分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申请转入本院的外地学生应符合西安市户籍政策规定。在上报转学材料时,必须出具学生简明登记表和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并经学院教务处审批、盖章。因病转学者还需提供学院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休学离校: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修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或六周)者;

(二)一学期因故请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或六周)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学年为单位,经学院批准可持续休学,但不超过两次,学期结束前开始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院保留其学籍。办理休学学生持休学申请,经二级学院(部)主管领导同意(因病休学还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教务处批准,并填写《西安翻译学院休学申请表》,以上手续完成后学院发给休学证明。

(二)休学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在一周内办完手续,离校回家,往返费用自理。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病休期间医疗费用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休学期间,休学学生的户口等关系不迁出学院,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不得擅自回校上课及考试。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八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必须在学期开学初持有关证件,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审查合格,二级学院(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或持续休学手续;休学期未满不得复学,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超过规定年限者,均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院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愈诊断证明,并经院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复学的学生根据休学具体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并按复学后的年级和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和住宿等费用。若原专业当年没有招生,则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继续学习。

(四)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院对其表现进行审核。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予以退学。

(五)凡被取消学籍、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升级、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九条 升级: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且未达到留级条件的,准予升级。

第三十条 学业警告:每学期期末考核后,当每学期有两门课程不及格或该学年累计有四门课程不及格者,对其进行学业警告,学业警告由各二级学院(部)向学生及学生家长以书面形式发出。

第三十一条 留级:每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核后,本科学生每学年累计有五门课程不及格者,给予留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申请留级的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留级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前两周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留级申请,经二级学院(部)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进入下一级学习。

(二)申请留级学生的课程免修按第十五条处理。

第三十三条 退学: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退学处理:

(一)学期考核,当学期有四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给予退学处理。

(二)学年考核,累计有七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给予退学处理。

(三)自入学以来,累计十门课程不及格者,给予退学处理。

(四)学生连续两次构成留级者,给予退学处理。

(五)在校学习年限超过最高年限者,给予退学处理。

(六)未经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退学处理。

(七)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复查不合格不批准继续休学者,给予退学处理。

(八)学期请假累计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给予退学处理。

(九)本人自愿退学者,准予退学。

(十)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给予退学处理。

(十一)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给予退学处理。

(十二)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退学手续及相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自愿申请退学的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由学籍科办理相关退学手续。

(二)对其它学生的退学处理,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对退学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退学的学生,应自学院批准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等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五)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学满一年),不符合发肄业证条件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五条 在本节条款中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时,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学生所修必修课程、选修课程等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

(二)同一门课程,分不同学期上完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时间大于一周的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四)毕业论文(设计)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延长学习年限,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它费用。

第七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德、智、体达到毕业标准者,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 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因少数课程成绩考核不及格或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后1年内可向学院申请参加由学院安排的重修考试或重作毕业论文(设计),考核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二)实习不及格者,如果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审查合格、报教务处批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三)结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四)结业后一年内不重修(重作)或重修(重作)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允许重修(重作)。

第四十一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西安翻译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对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生应当按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陕西省教育厅注册,并由陕西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院追回,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西安翻译学院教务处,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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