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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翻译学院水电气暖管理办法

编辑:dzbgs 发布:2023-06-05 点击量:

为规范校内水电气暖资源的管理和使用,使水电气暖资源更好地为学校各项事业和师生生活服务,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所有使用水电气暖资源的单位、教职工、校内商业经营户、施工企业等(以下均简称“用户”)。

第二条 后勤集团动力服务中心是水电气暖资源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

第三条 各用户必须服从学校水电气暖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遵守学校水电气暖管理制度,维护水电气暖设施安全,有权举报和制止任何破坏水电气暖设施及浪费水电气暖资源的行为。必须坚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的原则,减少水电气暖资源的浪费,自觉维护学校良好的用水、用电、用气、用暖秩序。

第四条 提倡和鼓励科学、合理使用水电气暖资源。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建立由后勤集团动力服务中心、各用户组成的二级管理体系。

第六条 后勤集团动力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1.负责学校公共水电暖设施的日常管理、运行工作,确保全校水电暖资源正常供应及水电暖供应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2.建立水电气暖设施及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巡查制度,并认真执行。按照制度规定做好配电室、生活用水蓄水池及泵房、热交换站等水电暖公共管网(线)的日常维护、巡查和值班等工作;

3.按有关行业规定做好各工种的上岗培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组织职工定期学习行业部门制定的安全规程、运行管理规程。按学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

4.负责全校各类用户使用水电暖资源的计量核算工作,并对校内各类用户水电暖资源使用数量及费用进行统计分析汇总;

5.负责全校各类用户水电暖资源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对各用户水电暖资源的使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6.对需要维修、更新的公共水电暖基础设施提出维修、更新申请;

7.受理并审批各类用户使用水电暖资源的申请;

8.做好全校水电暖基础设施资料的收集及新建建筑物水电气暖设施竣工图纸的收集、整理、内部归档工作;

9.负责校内水电气暖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的申请立项、组织实施工作;

10.参与学校水电气暖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工作;

11.负责学校节能宣传及节能管理工作;

12.负责与地方对口职能部门的业务联系等工作。

第七条 用户

(一)用户分类

校内用户分为办公、教学;教职工、学生和商业经营三类用,学校对各类用户执行相应的管理和收费政策。

1.办公、教学:指校内各职能处室、二级学院(部)、科研、实验实训中心及附属单位。

2.教职工、学生:指在校内教工宿舍居住的教职工和在学生公寓楼内居住的学生。

3.商业经营:指校内按企业模式运行的单位、经营户、门面房商铺、各施工企业等。

(二)用户职责

1.科学、合理使用水电气暖资源,负责自用水电气暖设施的安全运行工作;

2.配合动力服务中心做好自身水电气暖资源使用数据的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核对使用数据及费用,并按时足额缴纳水电气暖资源使用费;

3.不擅自增加水电暖资源使用负荷;

4.不擅自改变水电暖资源使用用途;

5.不擅自对水电暖供应、计量设施进行改动。

第三章 水电暖资源使用、停用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学校新建或改造有关水电暖建设方案,应由动力服务中心参与审核,工程竣工后建设部门应与管理部门共同验收,并将水电气暖管网线路、设施的有关技术资料、图纸报管理部门及学校档案室备案。首次建成投入使用的办公、教学、科研等设施,必须具备合格的计量表,由建设单位提出水电暖使用申请,申请应详细说明用户名称、使用地点、用电功率(供电线路敷设方式、电压等级及线径)、用水量(供水管径)、采暖面积(供暖管道管径)等情况,并提供新建建筑物室外配套规范的管线安装图纸等有关资料。否则,动力服务中心不予批准供水、供电、供暖。

第九条 首次开通使用水电暖资源的教职工用户,由本人携带房产管理中心有关证明到动力服务中心办理有关开通手续。

第十条 首次需要使用校内水电暖资源的商业用户,必须向动力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详细说明用户名称(有工商、税务登记证的附复印件)、使用地点、用电功率、用水量、采暖面积、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情况,同时提供使用地点建筑物内规范的管线安装图纸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增的水电暖设备用电功率大于等于1000W以上,都需经过动力服务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十二条 用户的申请经动力服务中心批准同意后,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在确保安全运行和不影响其他用户的前提下,进行计量设施及管线的安装。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第十三条 停止使用

停止使用水电暖资源的用户,需到动力服务中心结清水电暖资源费用。

需关停暖气、关停之后再恢复暖气供应的用户,应于每年3月15日至9月15日期间提出暖气关停(恢复)申请,经动力服务中心审核后,由动力服务中心负责实施。供暖期间不受理暖气关停及恢复申请。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水电优先保证教学、科研、办公和师生员工生活需求。当水电供应矛盾突出时,动力服务中心经向校领导请示后,有权对校内用水、用电进行临时性适当调整和限量供给。在专线供电正常、学校水电暖设备良好的情况下,动力服务中心要确保全校水电的正常供应,不得无故中断。

第十五条 如遇专线计划停水停电,动力服务中心应在停水、停电前两天在校园网发布通知,并书面或电话通知重点用水、用电单位做应急准备。

第十六条 校内用户,因工作需要,需临时中断水、电供应,应提前12小时报动力服务中心批准,以便将停供的具体事项及时通知相关用户。

第十七条 如因突发性事故引起水电暖供应中断时,动力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在十分钟内到达现场,尽快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恢复水电暖供应。如有人身伤亡或重要设施设备损坏,应积极组织抢救抢修,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八条 水电暖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办公、教学用户及学生公寓的水电供应设施由动力服务中心负责维护;教职工用户、商业用户的供水、供电设施管理、维护范围按以下分界点划分:有计量表的,以计量表为分界点,计量表前的设施归动力服务中心管理、维护,计量表(含计量表)后的设施归用户自行管理、维护。无计量表的,供水以入户第一个阀门为分界点,供电以入户第一个开关为分界点,阀门和开关前(含阀门和开关)的设施归动力服务中心管理、维护,阀门和开关后的设施归用户自行管理、维护。教职工用户的供暖设施由动力服务中心管理、维护。商业用户自用的供暖设施由用户自行管理、维护。

第十九条 动力服务中心与校内商业经营户和施工企业签订《水电暖资源供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未经动力服务中心批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水电暖管线上接水、接电、接暖;未经批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第三方转供水电暖资源。

第二十一条 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如需增加水电暖用量,变更用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暂停或停止使用,移动表位或迁址使用,均应事先到动力服务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用户更名或过户,应持有关部门证明向动力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用户水电暖容量、类别不变的情况下,允许办理更名或过户;

2.用户在结清水电暖费后,方能解除用水用电用暖关系;

3.不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私自过户者,新用户应承担原用户所欠水电暖费。

第二十二条 用户新增空调或单台用电设备功率在1千瓦以上的,必须书面报动力服务中心审批。经审批同意安装的,由动力服务中心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装,除办公、教学、科研用户的线路安装费由学校承担外,其余用户的线路安装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用户安装的空调及大功率用电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新建及整体维修改造的水电暖基础设施,若用户在保修期内对使用中发现的严重施工质量问题不进行报修,保修期满后影响正常使用的问题,责任及维修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公用水电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人走灯熄,随手关好闸阀,避免浪费。如发现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将对有关责任单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所有教室用电,严格作息时间,落实专人管理。教室打扫卫生时,一律只开一路照明灯,严禁大面积长明灯。

第二十六条 浇花、浇树用水,要由专人负责,不允许用直径大于50mm以上的水管漫灌。

第二十七条 天然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安全用气规则,正确使用天然气和燃气炉灶器具;

2.发现天然气设施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天然气公司报告;



3.各食堂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经培训的用气安全管理人员;

4.不得用天然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5.不得擅自改变天然气管道,不得拆卸、安装、改装天然气计量表,不得进行危害天然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

6.不得安装、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天然气炉灶器具。

第五章 计量与收费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水电暖资源属特殊的商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和故意浪费。

第二十九条 长期在固定场所使用学校水电暖资源的商业经营用户,必须由动力服务中心安装水电计量表,费用(表箱、计量表、安装工料费)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短期使用学校水电资源的校内施工企业,不具备安装计量表条件的,动力服务中心可收取施工企业一定数量的水电资源使用费保证金,待施工结束,结清水电使用费后将保证金退还施工企业。水电资源使用费根据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工程按工程送审造价的0.6%至1%收取水电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类用户都必须安装水、电计量表。并按以下原则分类管理:

1.办公、教学用户,由学校统一支付水电暖资源费,逐步过渡

到全方位计量,实行“核定指标、计量管理、节约留用、超支收费”的管理模式;

2.教职工用户,由动力服务中心每月将抄录的教职工水、电使用量报学校人力资源处,由财务处从教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中扣缴;

3.学生用电实行“定额用电,节约留用,超额自购”的管理办法,即每个学生宿舍每月额定电量24度,由网络信息中心直接输入,超用部分由学生自行到网络信息中心售电处购电。

4.商业经营用户实行“谁使用,谁缴费”的原则。动力服务中心每月定期将抄录的水电使用量报生活保障管理服务中心,由生活保障管理服务中心从商业经营用户当月营业收入的返还款中扣缴。对未实行集中结算的商业经营户的水电费,由生活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按动力服务中心提供抄录的水电使用量,书面通知其限期到财务缴纳。

第三十二条 学校新建或改造设施,交付使用前必须具备合格的计量表,否则,动力服务中心不予供水、供电。

第三十三条 水电暖资源使用费按照使用性质、实际使用数量及相应的收费价格据实收取。水电暖收费价格执行当地物价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对商业经营用户的电费实行错峰收费,并在此收费价格基础上加收一定比例的损耗、管理费及其他成本等。

教职工、学生用户:水费2元/吨、电费执行西安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商业经营户:商店、自动售货机、洗衣机及其他网点水费2.90元/吨、电费1元/度;食堂水费2元/吨、电费在基本用电量以内按照0.60元/度收取,超出基本用电量的120%以内,按照0.8531元/度收取,超出基本用电量120%部分按照1.2593/度收取。

第三十四条 如发生水电计量表丢失、损坏等情况,用户应及时报告动力服务中心,并承担管理责任。属用户责任的当月水电费按前三个月的最高月用量计收,非用户责任的按前三个月的平均月用量计收。用户发现计量表损坏而故意不报告者,按应缴水电费的三倍计收。

第三十五条 用户应在缴费通知单规定的期限内足额交清水电暖资源使用费,逾期不交者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缴费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开始计收,每逾期一日按应缴使用费的3‰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六条 对逾期30日不缴纳水电暖资源使用费及滞纳金的用户,动力服务中心有权停供水电暖。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七条 用户不办理相关手续,私自对计量设施进行更换、移位、破坏铅封的,或私自向第三方转供水电暖资源的,视为盗用水电暖资源。动力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追缴相应的水电暖资源费,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罚款。用户拒不缴纳相关费用的,可停供水电暖。

第三十八条 用户不办理相关手续,私自增加用电功率造成供电设施损坏的,除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和全额赔付经济损失外,还应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因用户原因造成供水、供电设备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导致停水、停电或伤亡事故,由肇事用户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于违章盗用学校水电暖资源,或随意滥用、不注意节约水电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罚款。

第四十一条 为加强水电管理,加大水电资源费回收力度,减少学校经费开支,学校每年在对水电暖管理部门综合考核的基础上,从水电暖资源费回收中,给予水电暖管理部门一定的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后勤动力服中心。

附件:1.西安翻译学院新增水电使用申请流程

2.西安翻译学院水电使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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