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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翻译学院师德师风问责办法

编辑:dzbgs 发布:2023-06-26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规范师德行为,维护教师队伍形象,落实监管责任,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 号)《新时代高等学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发〔2019〕5 号)《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年9月)《西安翻译学院新时代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西译院发〔2020〕35号)《西安翻译学院师德失范负面清单及师德失范处理办法(试行)》(西译院发〔2020〕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德师风问责坚持依法有序、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条 师德师风问责的适用对象:西安翻译学院所有在册、在编教职员工以及与师德师风建设密切关联的组织或个人。

第四条 严格执纪问责,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有关规定,对被问责的组织或个人,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其他相关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党组织和党员有违背师德师风情形的,同时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五条 思想政治方面出现如下情形之一,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相关组织或个人实行问责:
   (一)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及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二)破坏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开展宗教活动;
   (四)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和外籍师生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
   (五)违反保密制度,公开泄密,危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
   (六)参加或组织、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传销、“黄、赌、毒”和迷信等活动;
   (七)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或者组织、煽动他人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
   (八)在网站、社交媒体等平台中散布违反《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违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错误言论,危及意识形态安全;
   (九)在互联网上散布虚假信息、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第六条 教育教学和管理方面出现如下情形之一,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相关组织或个人实施问责:

(一)在课堂教学、学术讲座、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课堂教学中传播宗教、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
   (三)以盈利为目的推销、代购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和教辅资料;
   (四)利用学校公共教学资源私自进行有偿教学;
   (五)无故不承担教学任务,未按时完成或随意变更教学大纲规定的授课内容;
   (六)随意取消教学活动,擅离教学岗位;随意变更主讲教师、上课时间或地点;随意增加周学时,缩短教学周数;
   (七)不履行课堂教学主体责任,对课堂纪律不抓不管,上课迟到、提前下课;
   (八)指导教师发现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未及时制止,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不进行指导或对指导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低劣;

(九)试卷命题存在明显错误;

(十)违反考试纪律,考前泄露试题;

(十一)监考迟到或擅离考场,未严格履行监考职责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考试结果无效;
   (十二)不严格认真批阅试卷,随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登载学生成绩档案出错;
   (十三)擅自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旅游、参观、考察等活动。
第七条 学术道德方面出现如下情形之一,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相关组织或个人实施问责:
   (一)在学术活动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等行为;
   (三)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学术造假行为;
   (四)成果一稿多发(转载、约稿、文集除外);
   (五)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科学研究活动;

(六)不当或滥用著名。

第八条 工作作风方面出现如下情形之一,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相关组织或个人实行问责:

(一)歧视、讽刺、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其他老师和学生进行侮辱、诽谤等人身攻击;

(二)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中不顾学生安危抢先逃生;
   (三)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四)工作期间饮酒,酒后上课、上班;
   (五)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先、各类奖(助)学金评定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六)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第九条 生活作风方面出现如下情形之一,对相关组织或个人实行问责:
   (一)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二)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与师德师风相违背的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学校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出现如下情形之一,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应追究相应组织或个人的领导责任:
   (一)对上级师德师风建设文件和指示精神不传达、不学习、不落实,应付了事,搞形式主义的;不认真组织开展师德师风建设,没有把师德师风建设纳入本单位(部门)整体工作进行部署,对本单位(部门)师德师风不调研、不过问,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的;

(二)本单位(部门)发生师德师风问题时,未能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上报,或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三)对本单位(部门)教职工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监管不力、处置不当,致使事态扩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对上级作出的师德问责决定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

(五)本单位(部门)师德师风问题突出且屡禁不止的;
(六)在履行本单位(部门)师德师风建设职责过程中不作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和适用    

第十一条 问责方式:

(一)对相关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责令限期整改、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道歉。对相关组织问责的同时,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相关个人的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限期改正、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    

(三)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学校其他规定需要补充处理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三)一年内被问责处理两次(含)以上的;

(四)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四)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从轻或免于问责情节。

第四章 问责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问责程序:

(一)发生师德师风问责情形,或相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发现问责线索,由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认定需要问责的,依据有关规定实施,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由人力资源处、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办公室、党委宣传部、网络信息处、党委统战部、校工会、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科研处、高层次人才引进办公室、教师发展中心、学术委员会、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与涉及的主体责任单位联合组成调查小组开展问责工作,告知相应组织或个人问责内容。

(二)调查小组采取现场办公、资料调阅、问询等方式调查取证。
   (三)在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的基础上,由调查小组根据相关程序,向学校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四)经学校党委审查研究无异议,对相关组织或个人作出书面问责决定,并送达本人。
   (五)学校工会负责受理相关申诉事宜。
第十五条 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决定的,应载明整改期限和复查方式;作出公开道歉决定的,应当载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作出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相关组织或个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书面问责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工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工会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经复查复核,认定原问责决定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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