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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建设

西安翻译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实施细则

来源:学术风气建设领导小组 发布:2016-12-09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学术风气建设,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倡导学术诚信,营造学术氛围,进一步加强西安翻译学院学术研究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教党函201624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西安翻译学院学术风气建设领导小组是学校学术风气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承担学校学术风气建设的宣传教育、制度建设、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等工作的领导和决策责任。

西安翻译学院学术委员会是本校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调查评判机构。  

西安翻译学院学术风气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学校学术风气建设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受理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材料,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执行领导小组的相关决议等工作。  

第三条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学术风气建设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第五条 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严禁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第六条 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和利,严禁沽名钓誉、损人利己行为,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现象。  

第七条 自觉抵制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营造优良学术氛围。  

第三章 学术风气教育及管理  

第八条 加强学术风气教育  

  (一)坚持把教育作为加强学术风气建设的基础,在师生中加强科学精神教育,引导师生热爱科学、追求真理,抵制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风气和行为,把优良学术风气转化为自觉行动。  

  (二)加强教师的科研诚信、科学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将科研诚信、科学道德、学术规范方面的知识纳入教师岗位培训和职业培训的学习范畴。  

第九条 加强科学研究的过程管理  

  (一)建立实施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等科学严谨的管理制度。  

  (二)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三)提倡同行监督,一旦发现学术不端行为,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和隐瞒。  

第四章 规范学术道德,严禁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在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依顺序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五)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的原则。  

  (六)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基本的学术规范,违背学术道德和学术惯例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授意、指使、协助他人进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八)其它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  

第十二条 学术风气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学术风气建设相关政策,指导检查学术风气建设工作,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成专家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术风气建设领导小组认为必要的,也可受理。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本着负责态度对待举报。举报人不负责任,捏造、伪造事实甚至假借举报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等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撤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应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调查处理程序:  

 () 接到举报后,应进行登记。被举报的行为属于本细则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且事实清楚、应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实名举报人。  

 () 成立由5名专家组成的调查小组展开调查。专家组成员或调查人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 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专家组与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确需公开的,应严格控制公开范围。   

 (四)调查小组成立后即由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公开。收集分析相关材料,与被举报人和其他知情人面谈。被调查的组织、机构和个人有义务协助提供必要证据,说明事实真相。  

 (五)在规定期限内(调查开始后30天内),形成初步调查意见,听取被调查的组织、机构和个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调查小组完成调查工作后,向学术风气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学术风气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校行政办公室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审议决议作出处理决定  

 (七)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15日内提出申诉,要求学校学术风气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调查。  

第六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在职教职工,由校学术风气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因素,向学校建议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
   (一)训诫谈话、通报批评。
   (二)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三)撤销学术职务。
   (四)撤销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
   (五)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七)取消由此行为取得的荣誉称号。  

(八)解除职务聘任。  

   (九)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学生,由校学术风气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因素,向学校建议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
(一)训诫谈话或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二)暂缓论文答辩。  

(三)取消有关奖励评定资格,以及取消已取得的奖励、称号等。
(四)取消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五)取消学位。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被认定为有违反本细则行为的指导教师有过错的,根据情节、后果等因素,建议学校给予下列处理或处分:
   (一)取消指导教师资格。
   (二)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第十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组织、机构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重处罚。  

  ()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节。   

   第二十条 在学校网站的学术风气建设专栏中,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处理结果保留3个月以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安翻译学院所有从事学术活动的全体师生员工和以西安翻译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西安翻译学院学术风气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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