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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翻译学院节约能源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dzbgs 发布:2023-06-01 点击量:

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节约型校园创建,促进学校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教育部关于勤俭节约办教育建设节约型校园的通知》(教发〔2013〕4号)以及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新时期高校后勤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教办〔2019〕3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水、电等常规能源。凡使用我校能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通过管理节能、技术节能和行为节能等途径,降低学校水、电、天然气等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污水)排放。

第三条 节能工作坚持合理用能、依法节能和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实行节能工作学校与各单位(部门)两级建制的管理体制。成立学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节能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节能规章制度以及奖惩措施,领导全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节能办公室,负责全校节能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等与节能有关的各项工作。各单位(部门)成立节能管理小组,负责本单位(部门)的节能工作,配合节能办公室和动力服务中心等职能部门开展节能工作。

第六条 学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后勤集团总经理兼任,成员为党政办、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工会、宣传部、团委、网络信息中心、仪器设备管理中心、基建处、后勤集团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

第七条 节能办公室设在后勤集团动力服务中心,节能办公室主任由后勤集团动力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设管理人员若干。

第八条 动力服务中心为学校节能工作的日常管理单位,在学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积极落实完成各项水电等节能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全校能源(计量、运行)设施管理、能源使用管理、用能收费以及节能改造项目的考察、评估、论证、立项及检查验收。

2.负责全校节能情况的统计与分析,定期、不定期对各单位(部门)节能情况进行检查,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节能整改意见。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成立节能管理小组,由3名或3名以上人员组成,节能管理小组组长由各单位(部门)1名负责同志兼任。

第十条 节能管理小组接受学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配合节能办公室和动力服务中心完成各项具体工作任务。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制定本单位(部门)节能管理实施细则。

2.负责本单位(部门)节能教育、宣传工作和节能日常监督、检查。

3.负责本单位(部门)各类能源管理设施运行的日常巡查,及时报修各类跑冒滴漏问题。

第三章 管理节能

第十一条 学校能源主要满足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学生及教职工生活需要,严格控制其他用能。如遇能源供应紧张或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能源优先保障日常生活和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依据国家有关用能定额标准、各类用能性质和实际能耗统计结果,逐步建立学校日常用能的指标化管理制度(能源指标分配方案另行制定),超出用能定额指标的部分由用户或单位自行承担。增强师生成本核算意识和节约用能意识。

第十三条 水电实行全方位计量,准确监控和分类管理学校各类能源使用,逐步推行能耗统计、能效公示制度,促进能源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第十四条 校内职工宿舍、租用(借用)学校房屋(场地)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用户实行用能全额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陕西省有关用能收费价格标准执行。临时借用学校的活动场所(教室、报告厅)举办各类活动、报告等,视具体情况缴纳一定数额的水、电、暖等能源使用费。为促使食堂经营者节能,对食堂用能实行阶梯式收费,具体办法由动力服务中心提出实施意见,报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 对挂靠校内的非学校建制单位和在日常办公之外从事具有经营性质活动的校内单位,实行水、电、暖全额收费,涉及用能补贴事项的,由校节能领导小组制定补贴方案。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工程、维修项目开工前,由甲方通知施工单位必须先与动力服务中心签订水、电供用协议,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后方可装表计量用水用电。因施工、运输等挖断、压断水电管网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能源流失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和相应的维修费用。未办理相关手续,直接开工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对学校自来水管网逐步进行改造,动力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各类管网和供电设施的巡视检查和维护保养,对出现的故障要及时报修,最大限度减少能源跑、冒、滴、漏现象。

第十八条 严禁私自开启消防栓取水。如确需使用,须经校保卫处和动力服务中心同意。

第四章 技术节能

第十九条 各类新建、维修改造项目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建筑节能的要求,优化设计方案,对建筑标准、建筑工艺和建筑材料提出节能环保要求,提高建筑物的防寒保温能力。

第二十条 对水泵房、热交换站等大功率电机采用变频改造;对全校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照明实行声光控改造;对全校卫生间进行节水冲洗阀和红外线感应冲水器改造。在行政办公、教学科研、学生公寓等日常工作、学习的场所,推广使用新型节电、节水设施和环保产品,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节能标准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 大型高耗能设备、空调的采购计划须符合国家节能标准和具有能效标识的产品,经动力服务中心审核同意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能源消耗部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措施进行节能改造,推广使用新型节能、环保产品,努力降低能源支出成本。

第二十三条 加大中水回用的力度,充分利用污水处理后的中水冲厕所和园林绿化、道路洒水,在中水能保障供给时,不得使用自来水。

第二十四条 园林养护节能。采用喷灌、滴灌方式,尽可能减少漫灌,并根据季节控制绿化用水。

第五章 行为节能

第二十五条 全校师生员工要牢固树立节能意识,培育节能行为,养成节能习惯。学校公用水、电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人走灯熄,随手关好闸阀,避免浪费。学校节能办公室组织巡查人员不定期检查各单位(部门)日常节能工作落实情况。如发现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将对有关责任单位(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寓节能。学生在公寓要节约用水、用电,随手关灯、关水,爱护水电设施,禁止在公寓内使用高耗能等违规电器取暖、做饭、烧水等,公寓管理中心要不定期进行检查,一经发现没收违规电器,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教室节能。教室用电,严格作息时间,落实专人管理。教室管理人员要合理引导学生自习时尽量集中就坐,要加强教室用电巡视检查,确保人离灯熄。学生要注重养成节电习惯,离开教室不忘及时关灯。教室打扫卫生时,只开一路照明灯,杜绝大面积长明灯现象。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节能。电脑在未使用的情况下尽量设置为节能模式或休眠状态,尽量减少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的待机时间;饮水机即用即开,长时间不使用应及时关闭电源;使用空调时不开门窗,夏季空调温度设置在26℃以上,并在下班前半小时关闭。

冬季有采暖设施的办公室、会议室等在供暖正常的情况下,禁止使用空调或各种加热电器;如遇特殊情况,空调设置温度不得高于20℃。

第二十九条 图书馆节能。合理开放阅览室数量,在就座率不高的情况下,引导学生相对集中就座,关闭空位上的照明。在光照满足的情况下,适当减少书架上的照明。闭馆后,只保留必要的照明和电源,其它用电应关闭。

第三十条 餐厅节能。餐厅根据就餐时间、就餐人数和季节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大厅照明、电扇、电梯、空调的开启时间和数量;严格控制高耗能厨房设备的使用,鼓励使用节能产品。

第三十一条 车库、路灯节能。室内外停车场、学校大门、校园道路、景观照明及路灯,在正常工作日正常开启,夜间11时后减半开。周末及寒暑假期间视情况控制开灯数量和开灯时段,各类轮廓景观和装饰灯非重大活动和节日期间不开启使用。

第六章 节能考核

第三十二条 实行节能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制定具体的节能规范和细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节约能源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根据节能管理确定的用能指标和节能目标责任对各单位进行节能考核。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着“指标从紧、奖励从宽、惩罚适度”的原则,从节能效益资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节能奖励基金,用于表彰全校在节能管理、节能校园风尚引领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五条 校内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浪费用能、违规用能的现象和行为。学校对各类用能不文明、浪费现象和行为,视情节给予行为曝光、通报批评,给学校造成重大能源损失的,经学校研究同意可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连续超指标用能、经核查确属管理不善,存在严重浪费现象的,学校将对其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八章 宣传教育

第三十七条 宣传部要利用校园网、电视台、广播、宣传橱窗等宣传平台,做好节约型校园和节能宣传工作,树立先进典型,营造“人人讲节约、事事讲节约、时时讲节约”的良好氛围,树立节能降耗为荣,浪费能源为耻的校园新风尚。

第三十八条 校工会要组织广大职工学习节约型校园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引导教职工从自身做起,从节约每一度电、每一滴水、每一张纸的点滴小事做起,自觉参与节约型校园建设和节能实践活动。

第三十九条 建设节约型校园,开展节能工作是服务育人、管理育人和环境育人的重要内容,学生处、校团委和各二级学院要组织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鼓励学生组建节能协会等相关社团组织,带动广大学生参与节能社会实践。支持学生围绕校园节能、绿色环保主题开展科技制作、发明活动。倡导健康、文明、节俭、适度的生活理念,使节能成为全校学生的良好习惯和自觉行动。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节能管理小组可结合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节能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之前下发的文件、规定与之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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