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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建设

西安翻译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2016-12-09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备案,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三至十七人组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成员包括校领导、主管教学和科研的副校长、各二级学院院长、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教学和科研人员。参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和科研人员,主要应从学校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职称(或相当职务)的人员中遴选,经校学位办公室审核,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陕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办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设主席一人,根据情况也可设副主席一人。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应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分会其他成员应当从各二级学院教学管理干部和正、副教授中遴选,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校学位委员会是授予学士学位的权力机构,审查和批准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申请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问题。

2.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4.修订《西安翻译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5.审定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做出设立或撤销分会的决定。

6.听取和审查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六月中上旬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形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闭会期间,如有特殊事项,主席有权做出决定,并交由学位办公室处理。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本细则有关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和程序,严格审查所属专业每位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和条件,拟定应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所属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对拟定的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说明原因或理由。

2.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3.协助校学位办公室做好学士学位的颁发工作。

4.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各分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六条 校学位办公室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有:

1.为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和其它有关工作准备材料,做好有关会议的组织工作。

2.负责审核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和条件,将审核情况和有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的组织工作。

4.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情况。

5.协调各学位分委员会之间的工作。

6.做好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授予学位的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思想进步,品德端正,作风正派。

2.已完成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业要求,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课程考核、教育实习和素质拓展成绩合格,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为及格以上,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的初步能力。

3.外语水平方面:

A非外语专业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视为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外语综合能力要求:

1)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

2)在学院组织的外语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

3)入选由教务处认定的省级以上(含省级)外语竞赛。

4)毕业当年参加国内外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并被录取。

5)在校期间的《大学英语》课程各学期成绩总评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

B外语专业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视为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外语综合能力要求:

1)英语专业学生参加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CET-6)考试,小语种各专业学生参加本专业的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

2)在学校组织的本专业外语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

3)入选由教务处认定的省级以上(含省级)外语竞赛。

4)毕业当年参加国内外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并被录取。

5)在校期间英语课成绩总评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

4.计算机水平方面:

1)非计算机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证书或取得相应水平的计算机考试证书。

2)计算机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或取得相应水平的计算机考试证书。

5.努力锻炼身体,公共体育考核及格,且达到国家颁布的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

2.必修课程累计有六门次以上补考者。

3.在校期间曾因违纪受过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

第九条 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但具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可授予学位:

1.在省级学科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数学建模三等奖及以上)或在国家级学科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者。

2.主持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且按时通过结题验收者。

3.补考门次在10门次及以下,在校期间,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1篇及以上或一般期刊发表3篇及以上与专业课程相关的论文者(独撰或第一作者)。论文应被万方、维普或知网等收录(所发核心论文须以北京大学或南京大学公布的所列核心期刊为准),并经科研处审查通过。凡已申请课程免修的论文,不能重复使用。

4.毕业当年被录取为研究生者。

5.毕业当年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并被录取者。

6.具有1项及以上专利者。

第十条  已获得学位者毕业离校前在纪律或行为方面造成严重后果,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批准,撤销其学士学位资格。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毕业生本人申请。在本科生入学时即应进行学位教育,使其树立争取优良成绩、积极创造条件达到学士学位水平的思想和意识。符合条件者毕业前两个月填写《西安翻译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申请表交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三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对申请的学生逐一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学生填写《西安翻译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由各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并汇总所属学院推荐名册后,报校学位办公室。

第十四条 校学位办公室对被推荐者逐一审核,经确认可以受理后,汇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校学位办公室提交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 教务处负责学生学士学位证书的办理工作,并在《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上加盖“经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xxx学士学位”条形印章。同时,做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有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凡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原则上不予补授。

第十九条 对于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经校学位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不慎将“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者,须本人申请,经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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